[摘 要]本文通过对中国高校校办企业发展历程进行回顾总结,同时分析当前校办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探索“双一流”建设背景下校办企业转型路径,如何理顺校企关系,规范校办企业经营管理,促进校办企业升级转型,以进一步提升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服务能力。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高校校办企业(以下简称校办企业)发展呈现冰火两重天境地。一方面,随着校办企业数量和规模扩大,产权不清、权责不明、校企不分等原生问题日渐凸显。据2017年1月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等三部门发布的第六部《反腐倡廉蓝皮书》显示:校办企业已成为高校腐败七个重要领域之一。另一方面,作为“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主阵地,校办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企业股权和创新创业服务的关键作用又无可替代。2017年1月,由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暂行)》发布,相比之前的“985工程”和“211工程”,“双一流”建设高校覆盖面更广,对资助高校的学科建设特别是科技创新和产教融合的要求更高。在“双一流”建设背景下,如何理顺校企关系,规范校办企业经营管理,促进校办企业升级转型,从而进一步提升高校科技创新和服务社会能力,成为高校教育管理者和校办企业经营者必须面对的问题与机遇。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校办企业主要以“附属工厂”或“校办工厂”为主要形式存在。进入七八十年代,校办企业功能定位开始从“学生实习基地”和“校办工厂”向“科技成果转化”和“教育经费辅助渠道”转变,体制上也开始从“附属工厂”向社会企业转变。上世纪九十年代,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的先后出台,校办企业进入了以发展科技产业为主体的新时期,校办企业开始运用资本市场,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1999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正式施行,其中第六十三条规定:“高等学校所办产业或者转让知识产权以及科学技术成果获得的收益,用于高等学校办学”,确立了校办企业的法律地位和经济地位。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校办企业数量和规模扩大,校办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原生问题日渐凸显,突出表现在产权关系不清、经营权责不明、贪污腐败不断等。2001年11月,国务院批转同意体改办和教育部印发《关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规范校办企业管理体制试点指导意见》,拉开了加强校办企业体制改革和规范管理的序幕;2005年10月,教育部印发《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这是中国校办企业发展史中第一次针对校办企业全面清理、系统整顿和规范化建设的官方文件。通过10余年艰难探索,校办企业规范化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截至2012年12月,全国参加统计的489所高校中,有222家先后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占比45.4%;全国参加统计的3478个校办企业中,有2370家完成公司制改制,占比68.1%。党的十八大以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等中央部门先后发文,推动高校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创新创业等工作,校办企业在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刺激下再一次焕发新的青春。2015年8月29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正式施行,明确要求将科技成果的处置权、收益权和使用权下放给高校。目前,四川、上海、浙江、湖北、北京等地高校陆续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企业股权的改革探索,这些创新举措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体制束缚,同时也为校办企业的升级转型提供了大好契机。“双一流”建设是当前推动中国高等教育发展的有力抓手,要求今后五年内,高等院校“要突出学科交叉融合和协同创新,突出与产业发展、社会需求、科技前沿紧密衔接,深化产教融合”,要“布局一批国家急需、支撑产业转型升级和区域发展的学科”。因此,对校办企业来说,“双一流”建设既是一次关系学校今后发展的重大挑战,同时也是校办企业发展的大好机遇。功能定位决定发展方向,发展方向指引转型路径。我们知道,校办企业是高等教育发展进程中的产物,随着时代的发展,校办企业的功能定位也在不断改变。在“双一流”背景下,校办企业应该改变原来“办学资金辅助渠道” “实践基地”的功能定位,而要突出其“科技成果转化催化剂” “创新创业孵化器”的定位功能。首先,根据政企分开和国有资产管理原则,学校要明确划分学校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严格按现代企业财务管理模式来处理学校与资产公司的投资关系;其次,通过学校资产公司董事会来体现学校发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战略需求,将二级校办企业发展决策权真正授权资产公司经营团队;再次,资产公司作为联系学校和下属科技企业的纽带,要充分利用学校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优势资源,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企业股权试点,建立符合本校实际情况的科技成果转化企业股权机制;最后,资产公司通过管理和经营下属校办企业股权来保障学校发展需求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最终为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发挥催化剂和孵化器作用。人才是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有效的人才流动机制是激发校企活力的保障。高校虽然学术研究性人才较多,但熟悉市场精于管理的企业精英并不常见。目前,一些资产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人员大部分来自高校党政管理部门,习惯用行政手段处理公司经营行为,并不能胜任现代企业高管的职责;同时,由于体制原因,一些校办企业的职业经理人虽然能熟练应对市场,但对高校内部运行规律不熟悉,本身缺乏归属感,不能有效利用高校教育资源,影响校办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所以,高校应对当前的干部人事管理机制进行创新改革,结合“双一流”建设要求,进一步推动干部人事的分类管理,在学校和校办企业之间建立一条人才双向流动激励机制。首先,面向全校采用公开竞聘办法,选拔有企业管理专长的中层干部去校办企业任职,建立有利于推进校办企业战略发展的绩效考核机制,形成“能者上、庸者下”的现代企业人力资源制度和用人氛围;其次,鼓励学校科技管理人才去校办企业从事科研、管理和生产,建立科研管理人员聘期届满后返回学校原岗位或重新竞聘新岗位的聘任机制,以解除他们去校办企业的后顾之忧;再次,鼓励有科技成果转化潜力的教师去校办企业兼职或自行成立创业公司,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纳入学校科研考核体系;最后,允许业绩突出的校办企业优秀管理者或业务骨干参加校内公开选拔和竞聘上岗,实现学校和校办企业人才的双向自由流动。校办企业是高等教育进程中的产物,无论是历史的“校办工厂”还是当前的“科技成果转化催化剂”,学校投资的本质特征是没有变化的。相对于社会企业,校办企业的原生问题劣势明显,但校办企业背依高校科研和人才资源的优势也不容忽视,这也是清华、北大等高校的校办企业能进入全国500强企业行列的主要原因。在“双一流”建设背景下,校办企业要结合学校学科建设特色,“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面向经济社会主战场,面向世界科技发展前沿”,推进学校企业双方资源的有效衔接。首先,学校资产管理公司要按照国家“全面清理、系统整顿和规范化管理”要求,对下属校办企业进行全面梳理,对那些不能体现本校学科建设特色或与大学核心功能无关的企业一律实行关停并转,以集中优势资源提升校办企业品质;其次,资产管理公司要以市场创新需求为导向,搭建政府、学校、企业资源对接平台,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企业股权试点,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机制和服务体系;再次,学校二级或三级校办企业要按照新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学校资产公司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要求,主动协助学校科研人员解除各种体制束缚,激发高校科研人员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源动力;最后,学校二级或三级校办企业要主动通过资产公司或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服务工作,实现产业发展和教育科研的深度融合。【作者单位:王锋,北京工业大学;杨萍,南京理工大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