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相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学工作的日常管理,规范教学秩序,对《南京林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林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 南京林业大学 2016年9月30日 校长办公室 2016年9月30日印发 南京林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2016年9月修订) 为了加强对教学工作的常规管理,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促进教风、校风和管理作风建设的健康发展和教学质量的提高,减少和避免教学和管理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我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分类与级别 教学事故分为四大类,即:(1)课程教学,(2)实践教学,(3)成绩考核,(4)行政管理。事故依程度分为三个级别: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一般)。 类别 | 序号 | 事故情节 | 级别 | | 课程教学 | 1 | 在讲课中散布违反党的基本政策的言论或不健康内容 | 一 | | 2 | 语言侮辱或体罚学生,使学生身心受到伤害,造成严重后果 | 二 | 3 | 旷教 | 一 | 4 | 不按教学大纲组织教学,擅自减少4学时及以上学时 | 二 | 5 | 教师在上课期间接、打手机 | 三 | 6 | 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 | 三 | 7 | 擅自变动上课时间、地点 | 三 | 8 | 擅自停课或由他人代课 | 二 | 9 | 上课期间擅自离开教室 | 三 | 10 | 未按要求布置或批改作业 | 三 | | 实践教学 | 1 | 实验课教师或实验员不按有关规定做好准备工作而影响实验的正常进行(非人为因素除外) | 三 | | 2 | 因实验课教师或实验员责任,实验课中造成较大财产损失或学生伤残 | 二 | 3 | 指导实践教学的教师无指导计划(指导书)、不按计划(指导书)要求进行或不按计划到现场指导 | 三 | 成绩考核 | 1 | 在复习迎考时,教师向学生泄露考题 | 二 | | 2 | 试卷在印制、装订、保管、领送过程中泄密 | 二 | 3 | 擅自更改考试时间、地点 | 三 | 4 | 监考教师迟到或缺席,造成考场监考教师只有1人 | 三 | 5 | 现场发现试卷未准备好或试题严重出错致使考试受到严重影响 | 三 | 6 | 考试中发给没有带证件的学生试卷或没有做到让考生抽屉、桌面无书籍、笔记本等与考试有关的物品(开卷考试除外) | 三 | 7 | 监考教师在监考过程中未能尽心尽职,造成考场纪律混乱,考毕试卷、答卷数与实际参加考试学生数不符,未妥善处理 | 三 | 8 | 不严格掌握评分标准,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 | 二 | 9 | 未经教务部门同意,不按时报送考试(补考)成绩 | 三 | 10 | 试卷批改不认真负责,卷面成绩偏差较大或错误率较高 | 三 | 11 | 教学档案归档材料问题较多 | 三 | 12 | 教学档案存在问题整改不到位 | 二 | 行 政 管 理 | 1 | 未按时下达教学任务 | 三 | | 2 | 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未能在接报后15分钟内妥善解决 | 三 | 3 | 由于放假或全校性活动的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造成执行混乱,或上述通知未及时发放造成局部未予执行 | 三 | 4 | 试卷在印刷、装订、保管过程中泄密 | 一 | 5 | 管理部门人员擅自更改学生成绩 | 一 | 6 | 管理部门丢失在校生考试成绩 | 一 | 7 | 由于审核不认真,错发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 二 | 8 | 出具违背事实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 一 | 9 | 教材未订到,没能及时通知有关教师,影响教学工作 | 二 | 10 | 事先未通知而突然停电、停水,影响了正常的教学工作(非人为因素除外) | 二 | 11 | 教学楼上、下课无铃声或铃声不正常,未及时修理 | 三 | 12 | 上课或晚自修前,教学楼和教室未按时开门,影响学生上课或自修 | 二 | 13 | 未及时检修教室的照明、电教设备、课桌椅、黑板等教学设施而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 | 三 | 14 | 教学楼内无粉笔或水笔供应 | 三 | 15 | 教室未及时打扫,造成教室脏乱现象 | 三 | 16 | 教学管理人员上班迟到、早退、擅自离岗,影响教学工作 | 三 | 17 | 教学档案归档审核或保管不认真,造成归档的材料不齐全 | 三 |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 1、教学事故一旦发生,有关人员(发现者、知情者、责任人等)应及时向教务处和有关部门(学院、部、后勤管理处、实验室建设与基地管理处)报告,有关人员、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2、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并查实后,由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表》,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根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教学事故的级别提出初步认定意见。 3、《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表》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领导对本部门事故故意隐瞒者,或教学检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者,应列为责任人。 4、事故责任人所在院(部)或部门将初步认定为二级以上(含二级)的教学事故提交教务处,由教务处提交校教学事故审定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5、三级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的部门和教务处共同核定,“教学事故通知书”由责任人所在单位领导签发。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1、对三级教学事故的处理:(1)院(部)内通报,(2)当年不得评优。 2、对二级教学事故的处理:(1)全校通报,(2)当年不得评优、职务晋升、评职称。 3、对一级教学事故的处理:(1)全校通报,(2)两年内不得评优、职务晋升、评职称,(3)对于情节特别严重者,报有关部门、校领导批准后,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4、对一学期内发生三级教学事故2次以上(含2次)者,处理办法同二级教学事故;对一学期内发生二级教学事故2次以上(含2次)者,处理办法同一级教学事故。 5、教学事故通知书发至责任人,副本送交人事处、组织部,作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以及职称聘任的有效依据。 6、由教务处建立教学事故记录档案。 7、全校通报由教务处发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