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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林业大学高等教育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着“为学校管理决策服务,为高水平大学建设服务”的宗旨,为规范学校高等教育研究课题管理,进一步推进我校高教研究工作,促进教研水平和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立项原则。主要以“学校发展和高等教育教学研究”为主,把握改革大势,面向基层,坚持问题导向,开展管理研究、决策咨询研究,突出科学性、前瞻性、建设性和实效性。

第三条 组织管理。高等教育研究所是高等教育研究课题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发布课题规划与选题指南、受理课题申请、开展课题立项、检查和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四条 课题分类。学校高等教育研究课题分重点委托、重点、一般、立项自筹四类。重点委托、重点、一般课题根据研究的需要给予经费支持。

第五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承担国家、省部、学校三级高等教育研究的立项课题。国家、省部级研究立项课题按照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文件进行管理,同时纳入学校高等教育研究课题管理范围。

 

第二章 课题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 学校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学校高等教育研究课题立项工作,公布课题指南,明确研究范围。

第七条 凡我校教师、管理人员均可依据本办法的规定,提出高等教育研究课题的立项申请。

第八条 申请人必须是课题实际负责人。作为课题负责人每人限报一项,已承担学校或省级以上高教研究课题的,须在课题通过结题验收后方可申报新课题。已申报省级以上高教研究课题的同年度不得再重复申报各类高等教育研究课题。

第九条 高教所对申报课题进行初审。审核申请人资格是否符合要求;研究内容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等。

第十条 高等教育研究所组织专家课题评审工作。确定拟立项课题,网上公示一周,报主管校长审批后正式公布。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书面并实名向高等教育研究所提出。

第十一条 国家、省部级高等教育研究课题的申请立项,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和具体要求申报,经主管校长审批后报上级相关主管部门。

 

第三章 课题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研究课题实行过程管理与目标管理相结合,建立中期检查与结题验收制度,及时掌握和监督课题研究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课题立项后,课题负责人应按有关要求组织实施课题研究工作,保证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课题研究任务。

第十四条 课题立项半年后,高教所组织开展课题研究中期进展检查,加强对课题的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课题主要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发展规划处审批备案: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延期结题(应在规定结题期前三个月提出申请);

4.终止课题研究;

5.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十六条 课题研究期一般为2年,确因研究需要,由课题组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

 

 

第四章 课题结题与验收

第十七条 学校每年五月、十一月份集中组织课题结题验收工作。负责人完成课题后,须提出结题申请,并提交结题材料。

第十八条 结题验收需提交课题鉴定申请书、研究总报告、成果复印件等,经专家审核通过。课题结题验收须满足以下条件:

1.支撑课题结题的发表论文,应注明课题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2.结题发表论文要求:

(1)重点课题主持人需完成高质量研究报告1份,且需要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1篇。

(2)一般课题主持人需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论文1篇。

(3)立项课题主持人需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论文1篇或者完成1篇研究报告。

第十九条 研究课题结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通过结题验收:

 

1.未能按期完成预定目标任务,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3.未经批准,课题负责人、课题目标等发生变更;

第二十条 验收合格的,准予结题;验收不合格的,两年内不再受理该课题负责人的立项申请。

 

第五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高等教育研究经费属专项经费,纳入学校预算设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高教研究课题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

1.与课题有关的调研差旅费、会务费、专家咨询费、材料打印费;

2.发表与课题相关的成果论文版面费;

3.购置课题研究相关的文献资料等;

4.课题结题鉴定费;

5.其他有关课题研究费用。

第二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负责课题经费的开支管理,课题资助经费不得用于与课题研究无关的项目支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高教所负责解释。

 

 

 

                                 高等教育研究所

                                 2020年12月28日